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结合天门实际,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整合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责,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积极创新,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和更加注重公共服务上来。
2、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在机构限额内整合、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加强宏观管理和对农业、工业、交通、城乡建设、人力资源、文化领域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提高行政效能。
3、坚持权责一致。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明确和强化政府部门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
4、坚持上下基本对应和因地制宜相结合。做好与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衔接,建立与省政府组织框架大体协调的组织体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减少审批事项,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二)理顺职责关系
合理划分事权,将相同和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避免职能交叉。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通过“三定”工作,既赋予政府各部门职权,又相应明确其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行政问责、引咎辞职、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1、工作部门
保留人民政府办公室(挂人民政府研究室、人民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推进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教育局(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农业局(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牌子)、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统计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信息产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信息产业局)。
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人事局的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公务员局牌子。
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建设委员会除指导城市客运外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再保留建设委员会。
组建交通运输局。将交通局的职责、建设委员会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入交通运输局,并承担协调服务铁路、邮政等工作。不再保留交通局。
将农业产业化的职责从市委市政府农办划入农业局。
将外事侨务旅游局由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工作部门。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列市委机构序列。
2、部门管理机构
保留物价局,规划管理局更名为城乡规划局。
3、直属事业单位
保留体育局、城市管理局、招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粮食局由工作部门调整为直属事业单位。
畜牧局由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
水产局由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
房地产管理局更名为住房保障局,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以商业总公司为基础,组建天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局(隶属商务局),不再保留商业总公司。
4、其它机构
档案局、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广播电视台、供销社、行政服务中心、接待办公室、驻京办事处、驻汉办事处、城市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现行体制不变。
全面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撤销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对确需设立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要严格控制人员编制,确保改革后不突破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全市各单位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根据机构、职责和人员调整情况,对各部门行编制进行适当调整。
新组建和撤销合并单位人员编制调整遵循以下原则:职责整体划转的,编制和人员整体划转,职责部分调整的,编制和人员相应划转,综合科室的编制和人员按比例划转;离退休人员的划转,尊重本人意愿;新组建单位人员不足的,一般优先从撤销合并单位选调。
从严核定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逐步推行大科室制。从严从紧设置综合科室和核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认真做好人员安排工作,原行政部门的在编人员,随职责划入新组建的相关部门。为保证职责、人员和编制的顺利划转,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的人员岗位不得随意调整。凡不再保留的单位,其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离退休干部由相关新组建的部门管理。
四、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机构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市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市委书记别必雄任第一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爱国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刘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徐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小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刘元新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档案局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编办。
市政府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2010年6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第一阶段,召开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部署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
第二阶段,部门领导班子到位,新机构组建到位。
第三阶段,实行“三定”(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三定”工作分四个步骤进行:一是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本部门“三定”意见;二是市编办对各部门的“三定”意见进行审核;三是市编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职责交叉问题进行协调;四是市编委和市委、市政府审批各部门“三定”规定。“三定”规定下发后,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新组建单位印章由市政府统一制发,党组(党委)印章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制发。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作废并分别上交市政府或市委组织部统一注销,原机构牌子同时摘除。
市编办要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协调,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市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对撤销合并单位的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和登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及时办理人员调动手续,保证人员按时到位。市档案局负责对档案交接进行监督和指导,防止档案散失。
撤销合并单位的原领导班子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守岗位,负责到底,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做到队伍不乱、思想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
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经、保密等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